浅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日常涉税业务处理(内附案例)
一、投资者为自然人(一)纳税规则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提示1:不包括对合伙企业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因此,对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应当在取得年度利润分配时,就其全部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逻辑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自然人投资者在合伙企业年度利润的基础上,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以查账征收方式为例,相关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自然人投资者需按照月度或者季度进行预缴,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若投资2个以上合伙企业的,应分别进行填报;首次申报时,还需要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年度结束后,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就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按投资合伙企业的单位,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最后合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按年度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申报表B表可以到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和Web端进行操作,申报表C表的话可以在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
【提示2:投资多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之间的盈亏不能互抵。】
【提示3:年度经营所得,需在次年3月31日之前办理申报哦~】
二、投资者为企业法人
(一)纳税规则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法人的,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核算时应将对外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
企业法人涉税环节主要集中在:分配应纳税所得税、实际收到分配收益。
【提示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提示5:企业法人预缴时按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该业务产生的税会差异不做调整,待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考虑。】
(二)计算逻辑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先分后税”原则,这里的“分”指的是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且应“分”的所得,不但包括当年产生的所得,还包括留存的所得。这里的“分配”仅是理论上计算的数据,是企业法人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征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
该业务可能涉及税会差异,举个例子:
A公司为B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占被投资企业出资比例为75%,A公司将该投资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B有限合伙企业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202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A公司2021年收到合伙企业实际分配利润450万,计入“投资收益”科目,2022年无实际分配。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来复盘下2021-2022年A公司汇算清缴时进行的纳税调整,具体如下:
1.2021年度
会计确认收益:因收到分配利润,会计核算收益450万。
税收确认收益:税务上应按B有限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计算A公司的收益=1000*75%=750万。
需进行纳税调整增加750-450=300万元。
2.2022年度会计确认收益:因未收到分配利润,会计核算收益0万。税收确认收益:税务上应按B有限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计算A公司的收益=1200*75%=900万。需进行纳税调整增加900-0=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