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超过债资比的利息能扣吗?
一、案例情况
常州某房地产公司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向股东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截止21年12月31日,产生应付关联方利息9.13亿元,实际已支付6.93亿元,尚需支付2.2亿元。
上述实际已支付利息已收到股东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计已计入“开发间接费-利息”科目,后续随开发产品的完工销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某事务所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时认为,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务政策规定的债资比,认为不能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
换句话说,超过规定标准的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相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如何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要关注债资比,这是准确计算关联借款利息扣除的关键指标,而特殊情况,也就是说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更应关注关联交易的交易原则及企业所得税税负。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方借款的情况首先要向税务部门积极沟通,详细说明关于股东借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股东借款利息情况等。
除此之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准备资料,证明公司关联方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借融资转移利润,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如果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就无法税前扣除。
四、青爽税务建议
如果存在大量关联方借款情况,在融资同时就应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税务政策要求积极准备相关资料,避免出现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尴尬局面!